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 2012/2013 表扬卓越教学 促进专业发展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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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 训育及辅导 科技教育学习领域 科学教育学习领域 背景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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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及对象
 
目的

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的目的:

  (a) 表扬教学卓越的教师;
  (b) 提升教师的专业形象及社会地位,让教师更获得社会的认同,并加强尊师重道的风气;
  (c) 透过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教师协会,凝聚优秀教师,藉以推广及分享优良的教学实践;以及
  (d) 培养教师追求卓越的文化。
 
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并非为每个教师树立固定的卓越典范。相反,这项奖励表扬有效的教学实践,强调追求卓越及培养协作的文化。奖项标志着获奖教师所付出的努力及对教育的承担。
 

对象

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接受个人或组别提名。本届教学奖(012/2013)接受下列的教师提名:
  (a) 训育及辅导范畴
    (i) 在小学、中学及特殊学校任教、规划及推行有关训育及辅导(包括升学及就业辅导)的科目、课程、计划或活动;
    (ii) 在幼稚园注1任教、规划及推行有关训育及辅导的课程、计划或活动。这是指透过学习及游戏、培养幼儿全人发展的课程、计划或活动,包括关顾服务;
  (b) 科学教育学习领域
    (i) 在中学及特殊学校任教科学教育学习领域科目;
    (ii) 在小学及特殊学校任教常识科注2
  (c) 科技教育学习领域
    (i) 在中学及特殊学校任教科技教育学习领域科目;以及
    (ii) 在小学及特殊学校任教常识科注3
 
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:
  (a) 候选人须为根据香港法例第279章《教育条例》注册的教师(根据该条例第9(1)(a)条获豁免受上述条例管限的教师除外);
  (b) 候选人须在2011/12学年或之前,已开始负责与提名相关的范畴〔适用于上文(a)段所述的候选人〕或任教相关科目〔适用于上文(b)及(c)段所述的候选人〕,并于2012/13学年继续负责或任教相关范畴或科目;以及
  (c) 候选人须在提名期结束时,具备连续三年或以上在提供正规课程的本港学校任教的经验;若以组别名义参选,则不少于一半的成员须符合此项资格。
 
教师如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曾在过往教学奖获奖,符合以上资格亦可参选。然而,只有新的教学实践,并与先前获奖的教学实践有明显分别,才会被考虑颁发奖项。
 
校长不可接受提名为候选人。
 
注1 这包括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及设有幼稚园班级的学校。
注2 参选的教学实践必须属于科学教育学习领域的课题。
注3 参选的教学实践必须属于科技教育学习领域的课题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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