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 2013/2014 體育學習領域 課程領導 表揚卓越教學 促進專業發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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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教育科個人、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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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
 
   
 
目的及對象
 
目的
 
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的目的:
  (a) 表揚教學卓越的教師;
  (b) 提升教師的專業形象及社會地位,讓教師更獲得社會的認同,並加強尊師重道的風氣;
  (c) 透過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教師協會,凝聚優秀教師,藉以推廣及分享優良的教學實踐;以及
  (d) 培養教師追求卓越的文化。
 
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並非為每個教師樹立固定的卓越典範。相反,這項獎勵表揚有效的教學實踐,強調追求卓越及培養協作的文化。獎項標誌着獲獎教師所付出的努力及對教育的承擔。
 
對象
 
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接受個人或組別提名。本屆教學獎(2013/2014),下列教師可接受提名:
  (a) 課程領導
    在幼稚園註1 、小學、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,擔當領導學校整體課程的策劃與推行工作的教師;
  (b) 通識教育科
    在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高中通識教育科教師;
  (c) 個人、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
    (i) 在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個人、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科目教師;
    (ii) 在小學及特殊學校任教常識科註2教師;以及
  (d) 體育學習領域
    在小學、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體育學習領域科目教師。
 
 
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:
  (a) 候選人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《教育條例》註冊的教師(根據該條例第9(1)(a)條獲豁免受上述條例管限的教師除外);
  (b) 候選人須在2012/13學年或之前,已開始負責課程領導〔適用於上文(a)段所述的候選人〕、任教通識教育科或個人、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/ 體育學習領域的相關科目〔適用於上文(b)、 (c)及(d)段所述的候選人〕,並於2013/14學年繼續有關工作;以及
  (c) 候選人須在提名期結束時,具備連續三年或以上在提供正規課程的本港學校任教的經驗;若以組別名義參選,則不少於一半的成員須符合此項資格。
 
教師如曾在過往教學獎獲獎,符合以上資格亦可參選。然而,只有新的教學實踐,並與先前獲獎的教學實踐有明顯分別,才會獲考慮頒發奬項。
 
教師如非香港永久居民,符合第3.2段所述資格亦可參選。
 
校長不可接受提名為候選人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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