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
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的目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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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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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揚教學卓越的教師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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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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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升教師的專業形象及社會地位,讓教師更獲得社會的認同,並加強尊師重道的風氣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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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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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過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教師協會,凝聚優秀教師,藉以推廣及分享優良的教學實踐;以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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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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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養教師追求卓越的文化。 |
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並非為每個教師樹立固定的卓越典範。相反,這項獎勵表揚有效的教學實踐,強調追求卓越及培養協作的文化。獎項標誌着獲獎教師所付出的努力及對教育的承擔。
對象
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接受個人或組別提名。本屆教學獎(2011/2012)接受下列的教師提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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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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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小學、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藝術教育學習領域科目(註1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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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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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小學、中學及特殊學校將資訊科技融入學與教;以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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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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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幼稚園(註2)任教學前教育課程。 |
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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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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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選人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《教育條例》註冊的教師(根據該條例第9(1)(a)條獲豁免受上述條例管限的教師除外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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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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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選人須在2010/11學年或之前,已開始任教與提名相關的科目[適用於上文(a)段所述的候選人]或範疇[適用於上文(b)段所述的候選人]或學前教育課程[適用於上文(c)段所述的候選人],並於2011/12學年繼續任教有關科目、範疇或課程;以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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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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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選人須在提名期結束時,具備連續三年或以上在提供全面課程的本港學校任教的經驗;若以組別名義參選,則不少於一半的成員須符合此項資格。 |
教師如屬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曾在過往教學獎獲獎,符合以上資格亦可參選。然而,只有新的教學實踐,並與先前獲獎的教學實踐有明顯分別,才有機會獲奬。
校長不可接受提名為候選人。
註1 |
受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,在藝術及科技教育中心任教的視覺藝術科及/或音樂科教師可接受提名。然而,他們亦須符合提名指引所列出的其他資格。 |
註2 |
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及設有幼稚園班級的學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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